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,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,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,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。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,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;调解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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